为妥善处理校内教职工人事、劳动等争议,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秩序,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,解决教职工争议:
1.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》(人调发﹝1992﹞18号);
2.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》(人调发﹝1990﹞19号);
3.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》(国人部发﹝2007﹞109号);
4.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(人社部令第2号);
5.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》(人社部发﹝2014﹞45号)。